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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申請】全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1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883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5月31日前報運用單位,並由運用單位於6月30日前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三)前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於7月31日前,於全國資訊系統研提意見及彙整造冊,報衛生福利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單位者,應於7月31日前,於全國資訊系統研提意見及彙整造冊,逕報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為簡政便民,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本次獎勵申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1),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本年度起所有運用單位需配合線上化作業,爰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督導轄下運用單位儘速完成系統帳號密碼等相關建置作業。

四、如運用單位因高齡化、軟硬體設備不足等無法以線上申請者,得依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4)以紙本掃描(電子檔)上傳辦理,並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之績效證明書格式(附件5)開立,衛生福利獎勵事蹟表以A4紙直放(如附件6),又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5年度志工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六、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5)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並以公文函送申請獎勵之(可編輯)電子檔清冊(如附件7)報本府社會處辦理,並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