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慶祝國際志工日「菁英引領,志願同行」
114年度績優志工暨團隊表揚計畫
推薦注意事項
一、 依據:
(一) 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2項、第4項規定。
(二) 雲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 績優志工表揚資格:
(一)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紀錄冊),且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備案或備查之志工團隊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600小時以上,經志工團隊考核優良,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 績優志工之獎勵時數計算:
1、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14年7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志工所服務累計時數,達600小時以上,並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登載相符。
2、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3日衛部救字第1030128451號函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三) 績優志工(約550名):得獎人員頒發志願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乙紙。
1、 銅質獎:服務時數600小時以上者。
2、 銀質獎:服務時數900小時以上者,並曾獲本府頒授銅質獎。
3、 金質獎:服務時數1,200小時以上者,並曾獲本府頒授銀質獎。
4、 應備文件:符合上開條件之志工,應請提報之運用單位開立績效證明書(附件1)及獎勵名冊(附件2)後,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相關資料應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一致)。
(四) 高齡志工獎(10名):得獎人員頒發獎牌或獎座1座。
1、 年齡75歲以上,領有紀錄冊,持續服務,績效良好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 獎項篩選資格:
(1) 高齡志工獎(耆老):取當年度提報最高齡者前5名。
(2) 高齡志工獎(耆德):取當年度提報有效服務時數排序較高者前5名。
3、 上述獎項皆為高齡志工獎,已領過該獎項(最佳耆德獎、最佳耆老獎),將不再予以重複授獎。
4、 應備文件:運用單位應檢附「高齡志工」獎勵事蹟推薦表(如附表1)及獎勵名冊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相關資料應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一致)。
(五) 志工家庭獎(5家):得獎人員頒發獎牌或獎座1座。
1、 家庭內2人以上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之關係,皆領有紀錄冊,每人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 已領過該獎項,將不再予以重複授獎。
3、 應備文件:運用單位應檢附「家庭志工」獎勵事蹟推薦表(如附表2)及申請獎勵名冊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相關資料應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一致)。
(六) 特殊貢獻獎(5名):得獎人員頒發獎牌或獎座1座。
1、 運用單位中領有紀錄冊之志工,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 願服務或主動積極以創新服務方法提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2、 已領過該獎項,將不再予以重複授獎。
3、 應備文件:運用單位應檢附「特殊貢獻」獎勵事蹟推薦表(如附表3)及申請獎勵名冊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相關資料應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一致)。
(七) 企業團體志願服務獎:得獎團隊頒發獎牌或獎座1座。
1、 企業團體協助推動本縣各項促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志願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且團體當年度總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以上之團體。
2、 應備文件:符合資格之企業團隊應檢附「企業團體志願服務」獎勵事蹟推薦表(如附表4)及獎勵名冊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 績優志工機關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團隊頒發獎牌或獎座1座。
經本縣114年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績效評鑑,第一組(轄下有運用單位之各局處),第二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為運用單位),經評鑑後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預計每組各乙名,合計6組獲獎。
(九) 績優志工團隊獎:得獎團隊頒發獎牌或獎座1座。
1、 經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優良,並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 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1年12月底前所備案或備查之所轄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20隊得遴選1隊,未滿20隊者,以20隊計,且提報不得逾6隊。
3、 應備文件: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推薦績優志工團隊,並檢附「獎勵事蹟表」(如附表5)。
三、 推薦注意事項及遴選期程:
(一) 上開各項獎勵之頒授,每人以1次為限。但企業團體志願服務獎與志工團隊獎於得獎後滿3年,不受此限。
(二) 同年度符合上開各項獎勵資格者,擇一申請即可。
(三) 欲申請上開相關獎項之本縣志工應於114年8月15日(星期五)前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報申請。
(四) 本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績優志工團隊,應確認提報志工有無重複申請獎勵、服務時數核對、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並完成相關證明文件核章,造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連同應備文件於114年8月29日(星期五)前函文彙送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初審。
(五)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審查有無重複申請獎勵、服務時數核對、應備文件是否齊全、核章。彙整後應造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連同應備文件於114年9月12日(星期五)前函文彙送至雲林縣政府(社會處)進行複審審查,逾期恕不受理,受理日期以本府收文、遞得快或郵戳為憑。(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寄至ylcvsc@gmail.com)。
(六) 委由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依各單位送審資料進行複審及決審(審查結果申覆期9月29日至10月3日),得獎名單將於114年10月7日(星期二)公開公告且通知申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