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辦理。 二、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及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辦理。
二、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及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