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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_1110318修正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3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辦理。

二、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及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