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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雲林縣社綜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聯繫會報會議紀錄

一、依據:

志願服務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二、目的:

(一)透過聯繫會報的召開,使雲林縣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間相互聯繫溝通、經驗分享、學習成長,亦使各運用單位團隊了解各主管機關推展志願服務業務之情形,並進行工作經驗之交流及溝通協調,以達到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之緊密合作,暢通志願服務供需管道,建立完善的溝通,提昇志願服務資訊流通之效能。

(二)提升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進而充實專業技能,使志願服務團隊更有效之經營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