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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雲林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紀錄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二、目的:

()了解雲林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展志願服務情形。

()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資源。

()宣導及推動志願服務工作。

()提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對志願服務工作業務之知能。

()弘揚志願服務文化,建立志願服務制度,提昇志願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