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113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一)【志工】符合本辦法第2、4條規定(從事社會福利類、衛生保健類服務),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6),檢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5)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3年2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提報。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3年3月31日前檢具:申請公文(範例)、申請獎勵名冊(附件7)、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6)、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5),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1,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紙本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4。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諒達),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5)開立。
五、衛生福利獎勵事蹟表以A4紙直放(如附件6),申請獎勵名冊表單(如附件7)。
六、【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辦法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注意:本辦法獎勵服務時數只採計社會福利類及衛生保健類,其他領域服務時數一概不予採計。)
七、請確實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機構者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3)年4月30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部,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九、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需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ylcvsc@gmail.com)傳送本中心並致電05-5334008承辦人陳英聖先生確認。
十、檢送資料前起務必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志工資料(包含基本資料、教育訓練紀錄、紀錄冊核發紀錄、服務時數紀錄等)更新至最新版,以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