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及內容
1.志願服務法: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2.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1)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2)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3)加蓋登錄人名章。
3.內政部92年8月6日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
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應以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為準,志工如依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並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服務時數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予以認證。
4.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3日衛部救字第1030128451號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須先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又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二、服務時數計算方式
1.以志工領冊日期或基礎、特殊訓練2種訓練完成起算服務時數。說明:如無法得知訓練完成日則以領冊日期起算。
2.志工已領冊,惟跨類別服務,須接受該類別特殊訓練後始得起算該類別服務時數。
說明:假設志工99年取得「教」字第紀錄冊,100年1月加入公所環保志工隊,100年3月31日完成環保類特殊訓練,其志工環保類服務時數自100年3月31日起算。
3.服務時數登錄應確實,並加蓋登錄人名章,服務時數條欄位請填寫完整。志工參與志工會議及接受訓練不列計服務時數。
4.目前服務時數登錄仍以實體紀錄冊登錄為主,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為輔,為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同意申請榮譽卡或相關獎勵時採認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服務時數匯出資料(須加蓋志工督導章)作為服務時數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