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一)【志工】符合本辦法第2、4條規定(從事社會福利類、衛生保健類服務),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2),檢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3)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2年2月底前(112年2月28日為週日,爰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3月1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提報。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2年3月31日前檢具:申請公文、申請獎勵名冊(附表1)、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3),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三)【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於112年4月30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112年4月30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
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1,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2,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4。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諒達),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表3)開立。
五、本次衛生福利獎勵事蹟表改以A4紙直放(附表2),申請獎勵名冊表單如附表1。
六、【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辦法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注意:本辦法獎勵服務時數只採計社會福利類及衛生保健類,其他領域服務時數一概不予採計。)
七、請確實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機構者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2)年4月30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部,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九、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2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需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ylcvsc@gmail.com)傳送本中心並致電05-5334008承辦人陳英聖先生確認。
十、檢送資料前起務必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志工資料更新至最新版,以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