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辦理。
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督導所轄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 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 或不當使用。
***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轉知所屬志工,切勿以身試法偽造榮譽卡或轉交他人使用,以免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