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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113年度「雲林縣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3項及「雲林縣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落實志願服務法各項法定業務,瞭解本縣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績效與成果,並對績效優良之運用單位給予獎勵,特辦理本項評鑑。

三、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四、協辦單位:雲林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委託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

五、評鑑對象:1121231日前備案之各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六、受評單位分組:考量受評單位性質差異性,分社區發展協會組、非社區發展協會組(人民團體、公部門)兩組進行。

七、評鑑資料範圍:本次評鑑資料期程為11111日至1121231日止。

八、辦理期程:規劃詳如下表,視實際辦理情形彈性調整。

評鑑流程

九、評鑑指標:參考衛生福利部113年度志願服務績效評鑑指標及項目辦理。(請詳閱實施計畫)

十一、資料送達時間:請運用單位於113630日前將書面報告一式5(格式請逕至雲林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表單下載下載),並連同電子檔案寄(送)達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22號、emailylcvsc@gmail.com);書面報告以word標楷體14字型,24行距,橫書繕打,A4規格紙張雙面列印。

十二、獎勵方式:

(一)獎項與名額

1.第一名(2):各組評鑑總成績第1名之受評單位,頒發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整。

2.第二名(2):各組評鑑總成績第2名之受評單位,頒發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10,000元整。

3.第三名(2):各組評鑑總成績第3名之受評單位,頒發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5,000元整。

上開各獎項別錄取名額,得視評鑑結果,由本處與評鑑小處決議彈性調整之,必要時得調整獲獎名額或從缺。

為利公平性109年、111年獲獎單位不重複獲獎。

(二)其他獎勵

參加評鑑之受評單位,可優先獲得觀摩研習參訪資格及志願服務相關經費補助。